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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游財春 被 上訴人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被 上訴人 豪泰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,0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欣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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