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6號
原 告 李振春
訴訟
代理人 吳秀娥
律師(
法律扶助律師)
被 告 高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德順
訴訟代理人 彭惠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107 年7 月11日下午5 時整,在本院
民事庭第6 法
庭
宣示判決,延展至民國107 年7 月13日下午5 時整,在本院民
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,民事訴訟法第15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定民國107 年7 月11日下午5
時,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,因遇瑪莉亞颱風之重
大事故,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,
爰依法延展至107 年
7 月13日下午5 時,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。
二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