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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  告 李振春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) 被   告 高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順 訴訟代理人 彭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7 年7 月11日下午5 時整,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 庭宣示判決,延展至民國107 年7 月13日下午5 時整,在本院民 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,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定民國107 年7 月11日下午5 時,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,因遇瑪莉亞颱風之重 大事故,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,依法延展至107 年 7 月13日下午5 時,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宣示判決。 二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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