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43號
原 告 王欣怡
訴訟
代理人 連一鴻
律師
被 告 鍾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蘇添
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
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
被 告 鍾蘇添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續行
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下午2
時,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
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