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鼎君
代 理 人 陳錦
旋律師
林立夫律師
相 對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
代 理 人 朱慧倫律師
林文鵬律師
何婉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十三行「105 年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104 年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,亦同,
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
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
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