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
聲 請 人 楊志超
相 對 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繼軒
上列
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李孟燕會計師(君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)為相對
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
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1 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以上之股東,得
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
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
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之
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
字第108 號
裁判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
行股份總數25%之股東,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得
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。因相對人以其有搬遷計畫為由
,拒將民國105 年度盈餘新臺幣(下同)296 萬977 元分配
各股東,且考量相對人尚有500 萬元之債務,且員工不到10
人,竟添購將近300 萬元之辦公設備,實有可疑。另相對人
拒不提出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供相對人查閱,
爰依法聲請
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5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
。
三、相對人到庭表示沒有意見等語。
四、
經查,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 萬股,聲請人為繼續一
年以上且持有相對人25萬5,000 股之股東,占相對人股份發
行總數25%乙節,有相對人104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及股東
名冊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5 頁及第33頁),是聲請人已符
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
分要件,
堪予認定,則其依
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
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於法
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又
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
會計師,經該會推薦會員李孟燕會計師擔任,有該公會107
年1 月8 日會總第0000000 號函在卷
可按(見本院卷第34頁
至第35頁)。本院審酌被推薦人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證照資
格,又係經該公會推薦,與聲請人、相對人間復無任何利害
關係存在,由其擔任檢查人之職務,自足以維護相對人股東
之權益,爰依
首揭法律規定,選派李孟燕會計師為本件檢查
人。
五、爰依
非訟事件法17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芸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