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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楊志超 相 對 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李孟燕會計師(君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)為相對 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以上之股東,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%之 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 字第108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25%之股東,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。因相對人以其有搬遷計畫為由 ,拒將民國105 年度盈餘新臺幣(下同)296 萬977 元分配 各股東,且考量相對人尚有500 萬元之債務,且員工不到10 人,竟添購將近300 萬元之辦公設備,實有可疑。另相對人 拒不提出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供相對人查閱,爰依法聲請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5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。 三、相對人到庭表示沒有意見等語。 四、經查,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 萬股,聲請人為繼續一 年以上且持有相對人25萬5,000 股之股東,占相對人股份發 行總數25%乙節,有相對人104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及股東 名冊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5 頁及第33頁),是聲請人已符 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 分要件,堪予認定,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 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於法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又 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 會計師,經該會推薦會員李孟燕會計師擔任,有該公會107 年1 月8 日會總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按(見本院卷第34頁 至第35頁)。本院審酌被推薦人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證照資 格,又係經該公會推薦,與聲請人、相對人間復無任何利害 關係存在,由其擔任檢查人之職務,自足以維護相對人股東 之權益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選派李孟燕會計師為本件檢查 人。 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17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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