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2號
抗 告 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繼軒
代 理 人 陳永來
律師
魏雯祈律師
蔡孟遑律師
相 對 人 楊志超
上列
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
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
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
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抗告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
即
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芸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