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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司字第52號 抗 告 人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代 理 人 陳永來律師       魏雯祈律師       蔡孟遑律師 相 對 人 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 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 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芸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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