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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指定簿冊保管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濮家銓 相 對 人 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)為相對人旭 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,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,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 字第289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,聲請人依首揭法 條規定,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即 無不合,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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