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2號
聲 請 人 濮家銓
相 對 人 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)為相對人旭
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
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
及文件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
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
院指定之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,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,經
本院
准予備查在案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
字第289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
無訛,
是以,聲請人依
首揭法
條規定,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即
無不合,
爰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