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
債 權 人 陳建瑋
債 務 人 世運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至弘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
下同)肆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
下同)參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
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至弘發
給支付命令,
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影本可知,該
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另一債務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,
並
非蔡至弘,且蔡至弘亦非該支票
所載之其他票據債務人,
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
,故債權人對蔡至弘請求給付
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
暨其利息
,
於法尚有未合,
爰依
上開規定,駁回其對於蔡至弘部分之
聲請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