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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3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 債 權 人 陳建瑋 債 務 人 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至弘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   下同)肆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 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   下同)參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 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 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 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至弘發   給支付命令,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影本可知,該   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另一債務人世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,   並非蔡至弘,且蔡至弘亦非該支票所載之其他票據債務人,   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  ,故債權人對蔡至弘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暨其利息   ,於法尚有未合,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其對於蔡至弘部分之   聲請。 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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