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
債 權 人 邱大偉即立承室內裝修工程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上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查債權人未於
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工程行
之大章,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工程行之大章,
或提出蓋印其工程行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