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 債 權 人 台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躍科技有限公司、徐因凡、徐國炎、袁錦 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清償。 二、經查債務人袁錦花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,故   請表明請求袁錦花清償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釋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