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
債 權 人 台科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華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龍躍科技有限公司、徐因凡、徐國炎、袁錦
花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清償。
二、
經查債務人袁錦花並
非系爭契約之
當事人或連帶
保證人,故
請表明請求袁錦花清償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釋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