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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創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李易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易書發給支付命令,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北區月結銷貨單(多角)及送貨單等件影本可知 ,皆為債權人與第三人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 係之釋明文件,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李易書間之債權債 務關係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,故債權人對李易書請求給付系爭貨款,於法尚有未 合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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