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號
債 權 人 創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博奕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李易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易書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依債權
人所提出之北區月結銷貨單(多角)及送貨單等件影本可知
,皆為債權人與
第三人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
係之釋明文件,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李易書間之債權債
務關係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
明文件,故債權人對李易書請求給付
系爭貨款,
於法尚有未
合,
爰依
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