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
債 權 人 松揚五金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冠傑機械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冠傑機械有限公
司業已解散,
聲請人應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
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應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
更正其法定
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
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
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並更正該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記
載,另應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
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3日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
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
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