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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松揚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冠傑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冠傑機械有限公 司業已解散,聲請人應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 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應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 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並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 載,另應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 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3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 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 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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