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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玖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,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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