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36號
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和唐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玖昌工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
8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台
幣500 元,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