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36號
債 權 人 永泰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沛然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
相對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