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
債 權 人 呂昆益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漢光工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
它釋明文件(如經雙方簽名之
承攬契約、發票或出貨單等影
本),並更正
相對人正確名稱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8 月18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
8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
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