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
債 權 人 圖馬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基正
債 務 人 擎順鋼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崇晏
債 務 人 黃瑞言
債 務 人 周秀鳳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擎順鋼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
)玖拾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黃瑞言、周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
玖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督促賠償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前二項於玖拾萬元範圍內請求給付,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
部或全部給付,於其給付範圍內,另一債務人
免除給付之義
務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