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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4號 債 權 人 聖達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昌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更正為正確請求本金金額(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與     附表所載金額不符)。   三、更正票號LN0000000 、FA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     算日(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,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     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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