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4號
債 權 人 聖達鐵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昌平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更正為正確請求本金金額(
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與
附表所載金額不符)。
三、更正票號LN0000000 、FA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
算日(
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,利息應自提示日即
退票日
起算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