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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債 權 人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奇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富嘉包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債務人富嘉包裝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   理人之姓名、地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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