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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80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08號 債 權 人 優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芬 債 權 人 黃超群即名宏工程行 債 務 人 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家寶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超群即名宏工程   行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壹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 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 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本件債權人優耐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   命令,並主張債務人等積欠伊工程款,後雙方達成共識,   約定由債務人等分期償還,且如未能依約履行者,視為全部   到期,雙方並立有還款協議書為證,為此請求債務人等清償   等語。查依優耐實業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影本可   知,其上所記載之債權人雖有優耐實業有限公司、本件另一   債權人黃超群即名宏工程行,債務人則記載為本件債務人立   月科技有限公司、林家寶,然該協議書僅經名宏工程行及立   月科技有限公司用印,形式上尚難逕認未用印之優耐實業有   限公司受該協議書之拘束而得向本件債務人等請求清償系爭   工程款。準此,優耐實業有限公司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   務,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,上開規定,駁回優耐實業有   限公司部分之聲請。 四、次查本件債權人等聲請對債務人林家寶發給支付命令,並主   張林家寶積欠等工程款,嗣後雙方達成共識,約定由林家   寶分期償還,且如未能依約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,雙方並   立有還款協議書為證,為此請求林家寶清償等語。惟查依債   權人等所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影本可知,其上所記載之債權人   雖有本件債權人優耐實業有限公司、黃超群即名宏工程行,   債務人則記載為林家寶、本件另一債務人人立月科技有限公   司,然該協議書關於債務人部分,依社會一般通念可知,林   家寶係以立月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該公司簽   署及用印,並以其本人之名義簽署及用印,足認該協議書   僅經立月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及用印,故形式上尚難逕認未簽   名蓋章之林家寶受該協議書之拘束而應清償系爭工程款。準   此,債權人等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,則渠等請求林家   寶清償系爭工程款自於法未合,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對林家   寶部分之聲請。 五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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