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
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仁和
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
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余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
聲請狀所載,債務人余志忠係分別與債權人三人簽立股權
權益協議書,請更正表明向債務人「分別」請求給付之金額
,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