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85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聲請狀所載,債務人余志忠係分別與債權人三人簽立股權   權益協議書,請更正表明向債務人「分別」請求給付之金額   ,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