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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85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債 務 人 余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(下   同)陸仟捌佰柒拾伍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   (下同)參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 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美金(下   同)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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