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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9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訟代理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京隆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春泉 人 債 務 人 范家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肆仟陸   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   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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