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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周成華、晶鑽酒吧有限公司、李泰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釋明債務人李泰瑩擔任法定代理人期間,有          無侵權行為之發生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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