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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9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債 權 人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人借款予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 新台幣5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。   二、上開50萬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     定催定返還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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