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
債 權 人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哲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人借款予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新台幣5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二、
上開50萬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
定催定返還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