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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91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債 權 人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城 債 務 人 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佰肆拾伍萬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拾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 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 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 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,除   請求本金伍拾萬元部分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人借   款予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,並未釋明就系   爭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   返還借款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  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1日送達,有送   達證書附卷可稽,雖債權人具狀主張債務人以口頭向債權人   借款伍拾萬元,雖未約定清償期,亦有提出匯款單影本為證   ,且已以電話向債務人催告還款,仍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   該筆伍拾萬元借款債權之釋明文件,又未釋明已依民法第47   8 條規定催告返還,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   定為充足之釋明,即逕為本件請求,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   符,故請求本金伍拾萬元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是以   ,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   請,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,方為法,併此敘明。 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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