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95號
債 權 人 裕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治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逸明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張文山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二十八日死亡,請釋明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
提供其最新
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