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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49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 債 權 人 蕭嘉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 劉志明、騰龍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按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;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,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 第37條第1 項本文規定甚明。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系爭五紙 支票其上記載受款人均為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,且經核 債權人所提出之該支票其背面影本,未見受款人於支票上 為背書轉讓,從而,債權人既受款人,或經合法背書轉讓 之執票人,則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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