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
債 權 人 蕭嘉琳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 劉志明、騰龍通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按記名支票應依
背書及交付而轉讓;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
證明其權利,票據法第144 條
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
第37條第1 項本文規定甚明。查
本件債權人提出之
系爭五紙
支票其上記載受款人均為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,且經核
債權人所提出之該支票
暨其背面影本,未見受款人於支票上
為背書轉讓,從而,債權人既
非受款人,或經合法背書轉讓
之執票人,則本件聲請就此部分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