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
債 權 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張澤清即伍陸陸不鏽鋼製品公司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皆為債權人與
第三人伍陸
陸不銹鋼製品公司關於貨款之釋明文件,皆與債務人張澤清
無關。
二、故請表明
本件債務人係張澤清,抑或係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
司。
三、承二,如係張澤清,則請提出債權人與張澤清間債權債務關
係之釋明文件。
四、承二,如係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司,則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
公司登記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,
並請表明該公司正確之名稱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
地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