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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5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債 權 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澤清即伍陸陸不鏽鋼製品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皆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伍陸   陸不銹鋼製品公司關於貨款之釋明文件,皆與債務人張澤清   無關。 二、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係張澤清,抑或係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   司。 三、承二,如係張澤清,則請提出債權人與張澤清間債權債務關   係之釋明文件。 四、承二,如係伍陸陸不銹鋼製品公司,則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   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,   並請表明該公司正確之名稱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   地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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