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7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債 務 人 恒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承祐 人 債 務 人 陳品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恒碩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   拾貳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陳品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陸仟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吳承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陸仟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前三項請求給付,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,其餘   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。 五、債務人吳承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萬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  異議。 六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