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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 債 權 人 旭展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謝依靜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向債權 人租用車輛,租車期間車輛發生擦撞,致債權人支出修理費 用,為此請求清償。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向伊租用車輛 之契約書,並未提出該車輛發生擦撞及債權人因而支出修理 費用等事實之釋明文件,尚無從逕認債務人應負擔系爭款項 。準此,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,則其聲請自於法 未合,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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