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
債 權 人 旭展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中道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謝依靜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向債權
人租用車輛,租車
期間車輛發生擦撞,致債權人支出修理費
用,為此請求清償。
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向伊租用車輛
之契約書,並未提出該車輛發生擦撞及債權人因而支出修理
費用等事實之釋明文件,尚無從逕認債務人應負擔
系爭款項
。準此,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,則其聲請自於法
未合,
爰依
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