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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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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債 權 人 興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塗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依台端提出之請款單影本所示,應係與「潤鋒鋼架有限     公司」成立契約關係,請更正債務人為上開公司,並表     明其最新法定代理人。   二、經查潤鋒鋼架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    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    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    。   三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   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     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    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     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 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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