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47號
債 權 人 茂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得乾
債 務 人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洪泉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捌佰肆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
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聲
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除請求金額貳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
係依票據關係而為請求,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外,依貨款
關係請求之其餘金額,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
部分,尚乏依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
許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