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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5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64號 債 權 人 天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賢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宋雲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釋明利息之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?若無法釋   明請具狀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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