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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范亞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表明是否請求利息,如是,請表明請求利率(依票據法     第133 條規定,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)。   二、表明各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(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,     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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