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
債 權 人 台灣貝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預仁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伊拉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人於
聲請狀上蓋章(公司章及其
法定代理人章)。
二、提出伊拉斯特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