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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90號 債 權 人 鴻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岢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沈廣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具狀表明明確請求本金金額,又上開金額是否請求利息?如   是,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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