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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債 權 人 榮明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芬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、陳敏全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1.經查本件債務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即陳敏    全已死亡,應補正提出債務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   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。   2.被繼承人陳敏全之繼承系統表。   3.被繼承人陳敏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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