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
債 權 人 榮明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傳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、陳敏全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1.
經查本件債務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之原
法定代理人即陳敏
全已死亡,應補正提出債務人淞圓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
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
戶籍謄本。
2.被
繼承人陳敏全之
繼承系統表。
3.被
繼承人陳敏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