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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8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94號 債 權 人 范進瑞 債 務 人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銘祥 人 債 務 人 蕭江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、張銘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  幣(下同)壹佰伍拾陸萬零參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 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 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江湖發   給支付命令,主張蕭江湖為他債務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之員   工,因過失致燒毀債權人財產,為此請求賠償。惟查債權人   僅泛稱蕭江湖為上開公司之員工,因失火燒毀債權人之財產   ,惟並未提出任何釋明蕭江湖為該公司員工且因其過失致燒   毀之相關釋明文件,尚難逕認蕭江湖應負擔系爭失火責任。   準此,債權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,則其對蕭江湖請   求賠償系爭款項,於法不合,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債權人對   於蕭江湖部分之請求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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