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94號
債 權 人 范進瑞
債 務 人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銘祥
人
債 務 人 蕭江湖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、張銘祥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(下同)壹佰伍拾陸萬零參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
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江湖發
給支付命令,主張蕭江湖為他債務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之員
工,因過失致燒毀債權人財產,為此請求賠償。
惟查債權人
僅泛稱蕭江湖為
上開公司之員工,因失火燒毀債權人之財產
,惟並未提出任何釋明蕭江湖為該公司員工且因其過失致燒
毀之相關釋明文件,尚難逕認蕭江湖應負擔
系爭失火責任。
準此,債權人既未盡其
法律上之釋明義務,則其對蕭江湖請
求賠償系爭款項,
於法不合,
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債權人對
於蕭江湖部分之請求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