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9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5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港大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腳印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債務人大腳印鞋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   理人之姓名、地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