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
債 權 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張澤清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貴公司提出之銷貨單及請求原因事實內容,應係對「
伍陸陸傢俱有限公司」為請求,請更正正確之債務人。
二、1.
經查伍陸陸傢俱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
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
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
人)。
2.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
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
司)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
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
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