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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 債 權 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澤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依貴公司提出之銷貨單及請求原因事實內容,應係對「     伍陸陸傢俱有限公司」為請求,請更正正確之債務人。   二、1.經查伍陸陸傢俱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    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    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     人)。     2.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    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      司)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     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      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     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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