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
債 權 人 藍蔡變
債 務 人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斌翰
上列
債權人對債務人永賀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
51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另支付命令之聲請,有下列情形之一
時,
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,毋庸命其補正:㈣不合於民
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,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
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。再者,因支付命令之聲請
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為審理,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
執而提出
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
為繁雜遲緩,債權人自應提出充足之釋明為據。如證據資料
複雜難期得以迅速審理者,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訴訟程序
或其他程序為之,較為
適當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僅提出相關聯之
租
賃契約書、
起訴狀及地籍圖等件影本為據,並以債務人擅自
使用其名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為由,向債務人主張
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及
損害賠償請求,然本件請求尚難僅
憑
前揭文件即得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不當得利或
損害賠償
請求權存在,亦無法認定土地
所有權歸屬、實際使用土地之
人為何人等事項,故債權人就本件請求並未依法為充足之釋
明,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故債權人
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,或備足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
聲請,方屬適法,
併予敘明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