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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 債 權 人 藍蔡變 債 務 人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斌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永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另支付命令之聲請,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,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,毋庸命其補正: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。再者,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為審理,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 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 為繁雜遲緩,債權人自應提出充足之釋明為據。如證據資料 複雜難期得以迅速審理者,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訴訟程序 或其他程序為之,較為適當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僅提出相關聯之租 賃契約書、起訴狀及地籍圖等件影本為據,並以債務人擅自 使用其名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為由,向債務人主張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請求,然本件請求尚難僅 憑前揭文件即得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,亦無法認定土地所有權歸屬、實際使用土地之 人為何人等事項,故債權人就本件請求並未依法為充足之釋 明,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故債權人 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,或備足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 聲請,方屬適法,併予敘明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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