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
債 權 人 威致藥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康威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鄭幼文內科診所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,並提出利息自該日起算之釋明文
件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二、表明債務人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、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
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三、表明債務人診所負責人之姓名、地址,並提出其為債務人
現任之負責人之證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