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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債 權 人 威致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康威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鄭幼文內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,並提出利息自該日起算之釋明文    件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 二、表明債務人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、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    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  三、表明債務人診所負責人之姓名、地址,並提出其為債務人    現任之負責人之證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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