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
異 議 人 簡妤蓁
上列
異議人就
債權人威致藥品有限公司與
債務人鄭幼文即鄭幼文
內科診所
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本件債務人係鄭幼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,並
非簡妤蓁。
二、故請表明本件係簡妤蓁為自己提起異議,抑或簡妤蓁為鄭幼
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提起異議。
三、承二,如係為鄭幼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提起異議,則請更正
異議人,並提出蓋印鄭幼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之大小章之異
議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