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異 議 人 簡妤蓁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威致藥品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幼文即鄭幼文 內科診所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本件債務人係鄭幼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,並簡妤蓁。 二、故請表明本件係簡妤蓁為自己提起異議,抑或簡妤蓁為鄭幼   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提起異議。 三、承二,如係為鄭幼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提起異議,則請更正   異議人,並提出蓋印鄭幼文即鄭幼文內科診所之大小章之異   議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