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
債 權 人 泰亦膠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明清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祥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債權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並
非葉有庭。
二、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出經債權
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