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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 債 權 人 泰亦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葉有庭。 二、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出經債權   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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