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
債 權 人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崑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皓翔即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、長弘照明有
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請款單所示之請款對象僅有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,請釋明
對長弘照明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,或撤回對其之請求(收件
人不等同有債權債務關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