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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48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 債 權 人 創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栩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信實業有限公司(原名:品鑫物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)、林宏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聲請人於聲請狀蓋章(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章)。   二、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年息6 %應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     ,請提出得對林宏毅請求付款之依據,若無,請撤回對     林宏毅之請求(林宏毅非發票人亦未於該支票背面背書     )。   三、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6 年2 月3 日或係107 年2     月3 日?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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