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
債 權 人 創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栩菁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泓信實業有限公司(原名:品鑫物業管理顧
問有限公司)、林宏毅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
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人於
聲請狀蓋章(公司章及其
法定代理人章)。
二、依聲請狀
所載請求年息6 %應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
,請提出得對林宏毅請求付款之依據,若無,請撤回對
林宏毅之請求(林宏毅
非發票人亦未於該支票背面
背書
)。
三、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6 年2 月3 日或係107 年2
月3 日?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