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53號
債 權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家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維遠國際有限公司、陳語彤、李湘妘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租金、過路費、交通罰鍰、
違約金各項請求之利率皆為
週年利率15% 且利息起算日皆自民國106 年11月11日起算之
原因事實(例如契約約定)、
法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如各項請求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不同,應並分別表明之。
二、如未表明及提出證明,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