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
債 權 人 馮琦崴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廣發工業有限公司、劉德義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1.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2.釋明
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之計
算方式?並補正
上揭計算內容之
佐證資料及執行事件扣薪
命令相關資料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