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
債 權 人 友仁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奕安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智誠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積欠工
資未還,為此請求清償。
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發票、請款單
等件,其上
所載買受人皆為
第三人林筱悅即雄創企業社,並
非債務人,且債務人亦非該第三人之負責人,自難以債權人
與他人間之債權債務釋明文件即逕認債務人積欠工資未還。
準此,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,則其聲請自於法未
合,
爰依
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