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、侯玉停、廖進萬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
所載聲明,其應給
付之債務人皆非本件債務人,故請更
正本件聲明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