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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5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、侯玉停、廖進萬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 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聲明,其應給    付之債務人皆非本件債務人,故請更正本件聲明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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